交易规则

一、交易规则

1 采购信息的来源
1.1 采购集团的确定
本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方式结合了目前全国各地的招标采购以及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竞价模式等模式,因此,根据采购方(医疗机构)的不同,将采购分为不同的集团,同一个采购集团中采购品种的价格相同或最高价相同,同一采购集团的配送要求也相同。
1.2 采购数据的确定
根据集中招标或集中限价竞价所产生中标(入围)数据作为某一个采购集团的采购数据。数据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单位、价格、生产企业、质量层次。

2 供应商确认经销商
供应商根据确定的采购数据,选择本企业生产(或总代理的)产品的经销商,同时对于供应商的指定,经销商也需要通过本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确认。一旦双方进行了确认,则某一品种对医疗机构的配送关系就已经进行了确认。

3 药品来源合法性的保障
经销商应保证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具备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保障药品来源的合法性。

4 医疗机构制订、发送采购计划
医疗机构制订采购计划:医疗机构先确定本医院欲采购产品的范围,然后挑选产品进采购计划,填写采购量,即可生成采购计划单。系统会自动按照不同医药公司对采购计划进行拆分,同时为了保证用户操作速度,系统还会把采购计划自动按条目数进行拆分,保证每个采购计划不超过30个条目。
医疗机构发送采购计划:医疗机构制订好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进入待发送采购计划列表中,勾选想要发送的计划单,即可将采购计划发给相应的医药公司,对于某些需要进行审核的计划,可以进入此计划后进行审核修改再行发送。

5 经销商确认订单
经销商进入交易页面,点击进入确认订单,即可对医疗机构发过来的订单进行审核并确认,确认后的订单需要医疗机构进行再次审核。

6 电子合同的生成
交易环节中电子合同的产生依赖两个环节:一个是经销商确认订单,另一个是医疗机构对订单进行审核,只要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订单,即可生成电子合同。当某些医药公司常规要素设置自己的订单审核条件为系统审核时,只要经销商通过的合同,即可直接变成电子合同。

7 药品的发货、到货确认
用户在本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时,对于交易成功的药品,用户应按照电子合同要求,对所达成交易的药品进行配送,同时应保障其配送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一般情况下,如在合同中用户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配送时间要求如下: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要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用户在对所达成交易的药品进行配送时,应保障所配送药品与网上成交合同中描述的各项药品信息一致无误。
电子合同生成以后,经销商可以在发货界面看到等待自己发货的所有合同,进入合同,并填写相应产品的相应采购量,可以实现网上发货。医疗机构登陆界面的到货确认模块可以用来对经销商的发货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数目产品明细属实,直接提交;如果部分产品数目有偏差,则需输入真实到货量,其余缺失的数量,需要经销商进行后续发货。

8 药品的退货、退货确认
退货:医疗机构到货确认后,如果对某些产品想要进行退货操作,可以点击进入退货模块,针对某些产品进行单独退货,如果某些产品发货时候曾经录入过批号,则可在退货时候选择特定批号的产品进行退货操作。退货的数量不能超过实际到货的数量。
退货确认:经销商收到医疗机构的退货产品后,在网上的退货确认环节可以进行产品和数目的确认,确认生效即表示认可了退货的条目和数量。

9 电子支付
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计算机及其连接的网络,发出资金拨划的指令。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允许医疗机构通过电脑查询帐户信息,并在帐户间进行转帐。

10 交易服务费用的收取
用户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向天驰及时足额缴纳服务费用,否则天驰有权向用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逾期滞纳金。

二、交易中禁止的行为

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从事医药交易或信息发布活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侵犯他人对医药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2)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3)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
(4) 擅自使用知名药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医药近似的名称、包装;
(5) 销售假冒和伪造的药品;
(6) 在发布的商业信息中含有诽谤、恐吓和骚扰等内容;
(7) 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8) 使用虚假地址或身份,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
(9) 对医疗机构发送的订单,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后,不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
(10) 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策、法规以及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的行为;

2 医疗机构利用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从事医药交易或信息发布活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2)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3) 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4) 使用虚假地址或身份,在发送人身份或信息来源等方面误导其他交易人;
(5) 发布采购的信息(采购产品、采购数量、送货地点、采购方式)与实际不符合,且存在故意欺骗行为;
(6) 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策法规以及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的行为;

3 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2)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3) 未经过交易双方同意,擅自将数据进行处理或删除(不包括法律、法规或本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中所不允许出现的内容);
(4) 在符合本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天驰不得阻碍用户通过本电子商务平台上查询信息、自由选择药品及其价格并自愿达成药品购销合同;
(5) 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策法规以及本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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